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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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: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,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(guī)范性文件。本案中被告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,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合法,也未提交規(guī)范性文件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具有法律依據,僅提交了堤嶺社區(qū)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收回堤嶺社區(qū)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議,但該決議不是被告強制拆除的依據。本案中被告街道辦事處系政府的派出機構,法律未賦予其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,其在沒有法定職權亦無法律依據及法律授權的情況下,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,其拆除行為違法。
裁判文書
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(qū)人民法院
行政判決書
(2022)魯1403行初8號
原告竇某。
委托代理人李艷龍,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代理人周媛媛,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。
被告德州市德城區(qū)廣川街道辦事處,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(qū)東風中路620號。
法定代表人韓紅敏,主任。
出庭負責人王生文,黨工委委員、辦事處副主任。
原告竇某訴被告德州市德城區(qū)廣川街道辦事處(以下簡稱廣川街道辦)強制拆除房屋或設施一案,經訴前和解未果,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,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22年2月17日、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竇某及其代理人李艷龍、周媛媛,被告廣川街道辦行政負責人王生文,委托代理人牟峰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訴訟請求
原告訴稱,原告在德城區(qū)堤嶺片區(qū)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范圍內擁有合法房屋,近期該片區(qū)涉遷,原告的房屋也在被征收苑圍內。2021年10月26日被告組織大量人員將原告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了強制拆除,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。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屬于違法行為。請求1、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為違法;2、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。
法院審理
本院認為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三十四條規(guī)定: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,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(guī)范性文件。本案中被告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,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合法,也未提交規(guī)范性文件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具有法律依據,僅提交了堤嶺社區(qū)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收回堤嶺社區(qū)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議,但該決議不是被告強制拆除的依據。本案中被告法律未賦予強制拆除法定職權,拆除行為違法
法院判決
綜上,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,故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確認被告德州市德城區(qū)廣川街道辦事處拆除原告竇立強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。
案件受理費50元,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區(qū)廣川街道辦事處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審判長 徐一超
審判員 李新華
人民陪審員 張 健
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
法官助理 王海嚀
書記員 車玉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