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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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,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。如其拒不到場,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。
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,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、清點、登記,分類造冊。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、地點,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,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。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,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。
物品清點登記后,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,公證員要監(jiān)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,并對物品掛簽標碼,丟失損壞的,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,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。逾期不領的,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,辦理提存。